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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89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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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890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89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892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夫外出四年未歸其妻之父復憑媒改嫁如其夫外出果係行跡不明音問斷絕者其父所為自非犯罪惟其女如不願改嫁而為其父串謀誘賣者仍應按律論罪

  於再審條件相合時亦可為被告人不利益起見請求再審對於該確定之部分不得另案起訴

  既有確定判決雖係引律錯誤仍應提起非常上告以資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