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子已成年其父母为之退婚而未得其同意者其退婚不能视为有效
抢婚虽干例禁惟尚难据为撤销婚约之原因如果抢婚行为外依律并可认为另有强奸之行为者应准离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