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子已成年其父母為之退婚而未得其同意者其退婚不能視為有效
搶婚雖干例禁惟尚難據為撤銷婚約之原因如果搶婚行為外依律並可認為另有強姦之行為者應准離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