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女子与人定婚而再许他人者无论已成婚与未成婚其女应归前夫惟仍不能强制执行自应体会律意劝谕前夫俾策两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