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同宗之妻虽已改嫁而娶为妻妾者非有效婚姻自可拒绝入谱惟所生之子要不得谓非钱戊之子不应拒绝入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