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同宗之妻雖已改嫁而娶為妻妾者非有效婚姻自可拒絕入譜惟所生之子要不得謂非錢戊之子不應拒絕入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