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准禁治产之立案仅足为公之证明并无创设权利之效力
家财父死后应归子有处分行为虽应得母之同意但因营业负债致其家财被执行者则与卑幼私擅用财之条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