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準禁治產之立案僅足為公之證明並無創設權利之效力
家財父死後應歸子有處分行為雖應得母之同意但因營業負債致其家財被執行者則與卑幼私擅用財之條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