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缴款时与执行时票价有涨落应按照执行当时市价补水清偿
夫亡无子因族议立继争讼于控诉中亡故如有拟继之人自应由其继受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