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繳款時與執行時票價有漲落應按照執行當時市價補水清償
夫亡無子因族議立繼爭訟於控訴中亡故如有擬繼之人自應由其繼受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