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强制拍卖后物主对于拍定人仍负瑕疵担保之责任惟为保护拍定人起见如债务人无资力时亦许其向债权人为返还价金一部或全部之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