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強制拍賣後物主對於拍定人仍負瑕疵擔保之責任惟為保護拍定人起見如債務人無資力時亦許其向債權人為返還價金一部或全部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