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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94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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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94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94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94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现行律以十六岁为成年即有完全行为能力至商人通例以满二十岁为营商能力者系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