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所有权人于其所有物因他人债案被执行时得向受主之占有人提起返还之诉或向债务人诉请返还及赔偿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