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犯刑律脱逃罪所侵害之法益既系国家则犯人如以连续之意思触犯同一罪名自应以连续犯论若系故纵应依刑律第一七二条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