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因诈财生逮捕逮捕虽系诈财方法仍应论罪从一重处断至因逮捕并致成伤别无故意者应依三四七条照二三条科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