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孀妇被人略诱其姑既不告诉检察官即不得指定代行告诉人至被略诱人如果与犯人已有合法之婚姻固非离婚后其告诉为无效但在未有婚姻关系以前之告诉非经撤销仍不得谓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