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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录事雇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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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录事雇任办法
中华民国2年(1913年)3月3日
公布于民国2年3月3日

第一条

  本院录事有缺出时,以考试法雇任之。

第二条

  考试录事,须备具左列各项,方为合格:
  一、书法工整者。
  二、文理通顺者。
  三、每小时能写楷书三百字以上者。

第三条

  考试合格人员如多于现出缺额时,额外合格人员由书记厅存记,再有缺出即行传补。

第四条

  传补录事,由书记官长呈请院长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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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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