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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錄事僱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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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錄事僱任辦法
中華民國2年(1913年)3月3日
公布於民國2年3月3日

第一條

  本院錄事有缺出時,以考試法僱任之。

第二條

  考試錄事,須備具左列各項,方爲合格:
  一、書法工整者。
  二、文理通順者。
  三、每小時能寫楷書三百字以上者。

第三條

  考試合格人員如多於現出缺額時,額外合格人員由書記廳存記,再有缺出卽行傳補。

第四條

  傳補錄事,由書記官長呈請院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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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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