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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民国临时宪章 (19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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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民国临时宪章
制定机关:大韩民国临时议政院
大韩民国元年四月十一日
1919年4月11日
(在大韩民国临时议政院第一届会议上)
大韩民国临时宪法
本作品收录于《申报

节选自《申报》1919年5月2日《高丽临时政府之组织》。

神人一致中外协应于汉城起义之三十有日三百馀州光复平和的独立依国民之信任复完全组织之临时政府将恒久完全自主独立之福利为世传于我子孙黎民以临时议政院之决议宣布临时宪章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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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民国为民主共和制。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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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民国依临时议政院之议决统治之。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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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民国之人民,无男女贵贱及贫富之阶级,一切平等。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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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民国之人民,信教、言论、著作、出版、结社、集会、信书、住所移转及享有身体所有之自由。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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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民国之人民,有公民资格者,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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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民国之人民,有教育,纳税及兵饷之义务。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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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国民依上帝之旨意,发挥建国之精神于世界,又进而为贡献于人类之文化及和平,加入于国际联盟。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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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民国优待旧皇室。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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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刑身体刑及公娼制全废。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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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政府国土恢复后,满一个年内召集国会。

大韩民国元年四月口日临时议政院
议长李东寗
临时国务总理李承晚
内务总长安昌镐
外务总长金奎轼
财务总长崔在亨
军务总长李东晖
交通总长文昌范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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