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韓民國臨時憲章 (1919年)
外觀
大韓民國臨時憲章 制定機關:大韓民國臨時議政院 大韓民國元年四月十一日 1919年4月11日 (在大韓民國臨時議政院第一屆會議上) |
大韓民國臨時憲法 |
節選自《申報》1919年5月2日《高麗臨時政府之組織》。 |
神人一致中外協應於漢城起義之三十有日三百餘州光復平和的獨立依國民之信任復完全組織之臨時政府將恆久完全自主獨立之福利為世傳於我子孫黎民以臨時議政院之決議宣佈臨時憲章
第一條
[編輯]大韓民國為民主共和制。
第二條
[編輯]大韓民國依臨時議政院之議決統治之。
第三條
[編輯]大韓民國之人民,無男女貴賤及貧富之階級,一切平等。
第四條
[編輯]大韓民國之人民,信教、言論、著作、出版、結社、集會、信書、住所移轉及享有身體所有之自由。
第五條
[編輯]大韓民國之人民,有公民資格者,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六條
[編輯]大韓民國之人民,有教育,納稅及兵餉之義務。
第七條
[編輯]大韓國民依上帝之旨意,發揮建國之精神於世界,又進而為貢獻於人類之文化及和平,加入於國際聯盟。
第八條
[編輯]大韓民國優待舊皇室。
第九條
[編輯]生命刑身體刑及公娼制全廢。
第十條
[編輯]臨時政府國土恢復後,滿一個年內召集國會。
大韓民國元年四月口日臨時議政院
議長李東寗
臨時國務總理李承晚
內務總長安昌鎬
外務總長金奎軾
財務總長崔在亨
軍務總長李東暉
交通總長文昌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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