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坛宪法应该怎么样改正
▲刻不容缓的四大改正点
▲我们最低限度的希望
宪法是不祥的东西,得来之先,必经过相当流血的代价,失去之后,也要如此。辛亥革命,或许是流血大少的缘故,所以背信弃誓的袁世凯,得以暴力摧翻国会,而停止天坛宪法的完成。民国五年,袁氏即世,国会恢复,重赓天坛宪法,经过二读会了,而卒不终,西南护法之争,遂迄今未之能已。这回奉直私斗,旧会议员,始则运动奉张,希望恢复,奉张败,乃转而之直,直系利其名之足以打破西南护法,完成南北统一,于是旧会果恢复,而制宪制宪之声,又甚嚣尘上了。究竟此一周间奉直战争的流血,是否足为产出宪法的代价?恃军阀而回复的国会,是否不仰承军阀鼻息,而可以存在?十年前选出的代议士,是否可代表现在的民意?我们且不去问他。我们要问的是那好几百议员,十年以来有的充当官吏,有的奔走革命,有的睡在家里,就他们本身上看来,固早已把宪法书本,丢在九霄云外。仓卒一呼,重来制宪,其所制定的,能否适应时代要求,和小百姓们,蕴而未发,或发而未尽的欲望?这恐怕谁也不敢保证的罢!
固然天坛宪法草案的大部分,已经在二读会通过了。按照法规,第三读会,只能作文字上的修正,依法言法,旧国会纵然恢复,对于天坛宪法,实无多大修正的馀地。但是,法律要适应时代,不应该以时代殉法律,如果明白天坛宪法,有修改必要,不能不谋尽量修改的法子。好在草案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修正宪法的发议,限于两院议员各有总额四分一以上的连署,列席员三分二以上的同意,即可成立,对于改正的时期,并不规定,则该法案通过三读会,立即公布,公布后,又即动议改正,在法理上还说得过。所以天坛宪法草案,不因通过第二读会而即失其修改的可能性。因此我们怀疑的,不在天坛宪法改正的能不能,而在旧会有改正的觉悟与否,或者改正的好不好。
虽然严格说起来,任何法律,总带有几分恶性,尤其现式的代议制度,是一桩坏的事体,我们根本希望,都不在此。然罗素尝说,‘我们对于法律观念,当其有防阻更大罪恶的时候,不能不原谅他。’代议制度我们对其本身,很多怀疑,然当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漫无拘束,像今日这个时候,我们又不能不想迥护他。我们对于法律和代议制,既因利乘便,有此承认的盖然性,同理,对于旧国会回复,制定宪法一层,自应也表相当的赞同。因为十一年来我们饱受没有宪法的苦痛,到了现在算是急难再耐,纵日十一年来,政治腐败,社会骚扰,和种种蔑法乱纪的事实,不能都归咎到“没有宪法”四个字,而除开社会的原因以外,没有宪法,总算是根本原因,如同那南北分裂,军阀专恣,我们小百姓连口头的反抗,亦无所措,这样权力即法律的怪现象,若是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患或不至是。此是我们勉强赞同旧会制宪的第一理由。
我们非不知国民没有运用法的能力,就是宪法制定了,也不外一个金碧辉煌的装饰品。国家前途,不是一有宪法,就可乐观,然若无宪法,连此运用能力,也没得根据!当此人心厌乱,惰气弥漫,偷安苟且之治,或亦是时势的要求。除了恢复国会,责成制宪以外,我们曾左思右想,再也没有更为简单直截,容易实行的别种办法,这又是我们勉强赞同回复国会制定宪法的第二理由。
我们对于旧会制宪,实抱此相当赞同,自然要提示我们改正宪法的最低希望。我相信果能照此希望去改正,未始不足引进国民,跟着时潮,而实现其进步的好现象。现在试述我们的希望如何。
1,我们希望天坛宪法第一章第一条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的“统一”二字,改作联省。据议员秦广汉君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修正理由书,解释统一二字云:‘统一之意,即为一系,我国河山无缺,海宇一家,初无旁系分统,别有所宗,谓为统一,确切不易。’这种解释,一见很是新鲜,然普通统一二字,皆作对于分化而言。所以统一国虽可以不解作即是单一国,而统一民主国,大槪是指单一民主国,其对面即为联邦。我们联省自治论者,对于统一,并不反对。可是统一民主国的统一二字,认为不可不改。我们以为中华民国的统一,应为各自治省的联邦。省政府纵然形式上站在联省政府之下,而在事实上,只觉得联省政府的权力是国家的,其在省的权力,为各省政府所固有,并不受联省政府的命令。省的地位,在法定范围内,和联省政府,相互独立,其管辖权为国家所禁止者,祇限于特定之职权,此外则以不属诸联省政府为原则。这种美国式联邦制,就纯理上说,应该先有省宪,然后有国宪;国宪应该由各省的代表联合制定,再经过各省投票批准,然后才行。然就事实上观察,如果国宪里头,先标定为联邦国家,国家职权,列举的规定出来,限于军政,外交,关税,货币,交通,……等等,才能够统一的划归国的事权,其馀则均行放任省自为政,让省宪去规定,未始没有益处;其益维何?就是各省制省宪时的职权规定,能够一致,且可以促进观望诸省感宪法的必要,而立刻着手去进行,则联省自治的国家,或者较快成立。
我们主张联省自治的,是主张统一的中华民国,为各自治省的联合组织。然通常赞同联省自治的,多半以现在军阀,据土自雄,在势已无统一可望,不如利用趋势,听由各省自治,以谋统一。但我们对于自治省的设置,实抱别种希望,和一般主张不同。原来国家的组织,应该和人民生活事实相适应才行。解决人民生活,是国政的唯一要点,也许说丢开人民生活,是没有国政可说。要国家组织,完全适应人民生活,事实上必须政治权力,可以支配到社会经济的或程度去。如此则国家政治,自然比现在繁琐得多。凡事愈繁,必愈分化。故建筑社会化的国家,第一步要先改革此为人间脑力体力到底处置不到的,像现在这样复杂而且庞大的统一的国家组织。我们以为,及今利用时会,仿照一般社会主义者所主张的,以职业团体为单位的Guild先去设定以区域为单位的自治省。固然我们的省,大比欧洲一国,或且更过些,一省的政治,还是很复杂,很庞大;然以省为单位,使其充分自谋开发,我相信比较历来的统一国家,最少有两方面利益。
甲,由省的内部观察。自治省的范团既狭,则政府对社会状态的认识,一定比较正确,其措施自可不和人民实生活,大相捍隔,人民对政治亦不至于漫不措意,若秦越人的相视肥瘠,利一。从前我们中国的政治理想,只求消极的不为民害,或去其为民害者。关于生活事事极端放任人民,所以端拱无为,号称郅治。现在政治理想,在积极谋普遍的人民之福利,省的范围,较国为小,自然政治的措置较能积极的注意到精密处,利二。政治范围若太广泛,则为谋统一计,国政管理人,大抵须听命中央政府的任命,人民对于政治,将益因为职业的政治家所垄断,而愈益冷淡,政治亦愈与其人民生活不相适应了,若政治范围狭,则其措施可以引到人民的本身事务上去,不依赖职业的政治家亦能处理不谬,则厕身政治的人,欲于群众以外,独标一种阶级,其生活完全与一般社会生活相冲突,必不能存在,利三。所以我极觉得自治省若完全成立,土匪式的兵,和拥兵自卫的督军,均有淘汰的趋势。因为他们对外既没有奥援,对内又和民间生活抵触的缘故。
乙,由省的外部观察。我国各省间的接触,极其密切,而地位又为对等。夫以其风俗,习惯,大同小异,又有文书言语的统一,省与省间的政治状态,必极容易模仿,交换,剌激,策进,而呈急速的进步,远胜于像现在这样学步欧美,极其迟缓,视他们的政治变动,仿佛不生多大影响似的。因为这种缘故,我对于自治省的设立,有一种特别希望。这希望也许是空想,然我总觉得未必无可能性。就是处现代潮流底下,凡一地方产业发达,到了或一定阶级。必实现和其产业发达程度相适应的合理制度。我国产业,就全体说来,固然很不发达,而沿海各省,确已日见发达,将来因产业发达,采用相应的合理制度,沿海各省,自较他省为快,所最可虑的,即是受外力的干涉压迫,末克实现。若省的地位,有国宪省宪二重的保障,除开或种法定事务,须关顾中央或各省间的利益以外,其馀均可各省自由发展,自由措施,不受任何外力的拘束或压迫,则一省中应其时代,而采最适的进步制,亦较容易成功,又有促进他省采用同一的进步的制度之能力。
2,我们希望天坛宪法第三章人民权利各节,有所增加。固然该章内所列举的各种人民自由权,财产权,都是欧美近百年来发达的根本要素。可惜其所列举的,只是偏于政治基本权,而对所谓经济基本权,毫未规定。这固不能怪十年前的宪法起草者,然现在要明白政治基本权,虽也是发展个人能力必要的工具,实只有中流社会的人,才享受得到,大多数下层民族,实沾不到一点儿恩典。此在过去的历史上,早已确凿可据。因为这种自由权,对于没有有相当财产,相当职业,相当技能的人,不过一种陈设品罢了。比方财产权的规定,只问人家有没有财产,不曾问人家财产取得的公道不公道,其一切保护,只限于有了财产的人,丝毫不能够促进没有财产的人,取得财产的方法和机会。再谈各种自由权,也是一样的毛病。比方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都要以受过相当教育,而在或一定期间以内,个人生活,可无问题,为先决条件。如果没有这种条件,一辈子赶不上有言论的知识,和著书的能力或时间。则所谓言论和出版自由权,不是都等于画饼么?即职业自由,也是这样。不是技术上有相当的训练,社会上得相当的信用,生活上不受或限度以上的压迫,失业之患,在在堪虑,尚何有职业自由可说呢!我们时常看见下层民族,有求拉洋车挑粪而不可得的,和他谈职业应该自由,不是梦话吗。若夫居住移徙自由,更不消说是跟随个人经济状况,而受其支配的了?
总而言之,十年前的欧洲,许多革命,都是中产阶级革命,间有略带无阶级革命的色彩,其最后胜利,总归于中产阶级;中产阶级,取得政治的基本权,已可满意。现在欧洲下级民族,均有或程度以上的觉悟,其要求经济的基本权,好像旭日方升一般。中国下层阶级人民,程度固然谈不到此,然既制定国家根本法,其法规当然较带硬性,不容易修改,所以现在对于下层人民的利害,就应该有相当注意,相当容纳的。况且稍为系统的考察中国旧历史,所有政治的条件,殆没有不伴随世界上共通政治思想,乃至政治事实的轨道,而循序进展的。--最少有或程度如此--我国政治状态,亦站在世界政治法则底下而变动,则若拘泥我们特有国情,恐不久就弄到一团糟。夫一国政治史,本和世界史同是国家的集团的历史,故为政治根本的宪法,当然不能不注意时代趋势,而独标一帜。前此交通阻塞的时候,像我们这样庞大的国家,政治行动,多半属于静止状态,特有现象,尚可以维持相当时日,现在则已入于活动状态了,自然特有现象,快要脱开,而进到共通的范畴上去。我们一瞧数年来国民心理的变化;深刻激急,有似快到和外来的血脉一贯合流的样子,如果制宪诸君,关顾到国家进化的前程,或豫防后来的变动,对此下层人民刻不容缓的经济基本权,非十分注意不可。
究竟经济的基本权,是什么东西?简单说来,不外三种:(1)劳动全酬权,(2)生存权,(3)劳动权。劳动全酬权,是在共产主义下的国家行的;劳动权,则行于私产主义下的国家;若夫生存权,无论共产国,私产国,均可实行。现丢开劳动全酬权不说,单提生存权和劳动权来硏究一下。生存权的大意,谓人类既然生在社会,都应该有维持生命的必要需用。劳动权则指有劳动能力的人,国家应该给以劳动机会,因此有人以为劳动权,限于有劳动能力,一时找不着充当私的企业者的雇佣时,国家为他设法介绍,或扩充工厂,来收容他,此种人本可以自食其力,其所要求,亦只在自身所卖工得来的工金,宪法上承认这种权利,还不十分困难。若生存权,是无论何人,均承认其有生存的权利,一方面助长国人的惰性,一方面国家亦无如许资力,可以供给无劳动能力的那些废民。我觉得这话实在不对。宪法上所设定人民的生存权,不过承认一般人均可享有生活必要的物资的供给,却不是放任人民,游手好闲可以得食的,若放任人民游惰,还给以生活的必要费,不特与现在国家的经济组织,不相适应,即社会主义的国家,也没有这样办法。所以承认人民生存权,同时必课人民以劳动义务。换句话说,即人民依法律上所承认的生存权,有享受生活必要的物资的分配,而法律为社会一般生存计,必使人民负共同劳动的义务,其享有生存权,而毫无劳动的,事实上只限于贫而无吿的未成年者,和实在失其劳动能力的极少数之人罢了。人民生活若是敷衍得过,必不愿主张此项权利,因所受领的,只是最低限度的生活费,且受种种不便利的缘故。欧美的许多孤儿院,乃至疾病,养老,伤害的国家保险制度,即是此生存权的具象化,不过向者视为属诸人道问题,划归慈善事业范围内,未曾有法律上的保证而已。我国也有行过的,不过范围极小,若再依国家力量,提倡扩充,事实上不见得甚么办不到呵。且宪法亦法的一种,依法言法,生存权亦有规定在宪法的必要。何以呢?今日之文明国,如坠胎和杀婴皆为律所明禁,其理由不外是求人民劳动力和国家防御力的增进;为父母的,虽不必尽要生孩子,也不必有生孩子的义务,而小孩既变形在胎内,就不许其父母自由处置,国家以其法的力量,强制去认定其生存权,国家对于未出生的小孩,既认有生的权利,对于业经产出,并且成长的,反听其死灭,保护其卵,而遗其雏,天下有这样的法理吗?且文明国家,法律上两亲对其幼儿,及未成年者,均负扶养教育的义务,也是默认其生存权的意思。两亲到底无力扶养或教育其子,有时且迫而不得不从事堕胎,国家均决然严禁,而于生存权一项,独不明白规定,不是有些矛盾么?保护未出生的生存权利,特设坠胎,杀婴律,既出生的,又强制其父母,负养育义务,以谋发展其生命,而于既生而且受了养育的半途,偶然因事变而末由自存的,独听其自死自灭,又矛盾之甚了。
3,我们希望不采用议会主权制,而承认别种机关的提案权。通常都说议会是民意代表机关,其实意思能够代表与否,还是疑问。纵说可以,像现代式的议院选举制,所代表的总是不脱局部阶级意思,这是近来一般所公认的。所以新近产出的宪法,多半主张“人民直接行动权,”或“职业选举制。”直接行动权,在我们那样大的国家,是无法可行的,勉行之,终亦没有实效,这个道理,在亚里斯多德当时,早已说透。职业代表制,比较可行,而就近状观察,亦恐不容易实现。然而我们数年来受政权为专业的政治家垄断之苦,已经不少了。这种政治家,大抵皆出于阀阅,富豪,和地方上出入公门的绅士。以智识未开的国民,举行选举,这些人是很容易当选的,何所谓代表民意!而使社会上所谓好人,一一能够当选,为近日好政府主义者所希望。然人的意思实依其包围的环境而异。人情对于切己利害,必洞察得很周密,主持得很坚决。若利害关系,不大切己,多半漫无觉悟,或一觉悟,又行丢开,即有很注意的人,亦思索不周到,或遇与本身利害冲突,要望其挺身出来主张,恐怕是不可多得的。所以我觉得于议会之外,应该使职业各机关,另有对议会提案的权利,像德国新宪法的规定,极为必要。
或疑别的机关,另有提案权,与议会立法权有些冲突。这是毫不足虑的。凡是立宪国,对于行政部的提案权,殆未有不承认的,因为行政部日与政务相接触,对于国政的兴革,自比诸平日各有职业,偶然来自民间的议员,较为明了,所以在势不能不承认其有此项权利。同一道理,政治产业,是两种事情,不采职业选举制的国家,其选出的代议士,一定偏于特定阶级。如英国议会,是世界议会政治的本山,曾经有人统计其选出的议员,当过律师官吏的,占十分的七八,农工商阶级的代表者,只有十分的二三。产业知识,比政治知识,更难明白,在政治事务,既承认行政部对于立法部有提案权利,独对于产业事务,不承职业团体的提案权,未免不当。或者以为既承认人民的请愿权,所以不要另设别种机关的提案权,人民有所提案,尽可依请愿形式而行。但是请愿权和提案权,何可同日而语。抑吾人主张特设职业机关,与以提案的权利,实有深意在,因为有此机关,较易促进职业的自觉,和产业团体之养成。凡欲政治的社会化,非职业者自觉和职业者联合为先决条件不可。
至于职业机关提案权的具体办法,一引德国新宪法,即可明白。德国新宪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特定劳动会议,(Arbeiterrate)和经济会议(Wirtschaftarate)两个会议,均有中央会议,地方会议二级。劳动会议是预计劳资冲突,主张劳动者利益的机关。经济会议,是谋两者的一致,以图产业的增进,发展,及其防止危害的机关。中国产业不发达,劳资阶级,不十分明显,劳动会议,自然是谈不到的,然其经济会议的精神,却大有可以摹仿的价值。因为代表民意的范围,务求广泛,而产业阶级的希望和利害,更非一班漠不相关的数百议员,所能详悉。一省之中有商会,农会,工会,教育会,尽可综合而组织地方和中央经济会议,其能代表各阶级的意思,自比通常国会议员,较为真切些。至其职权若何,再引德国新宪法以明之。
德国新宪法明示经济会议的职权说:凡政府对于经济的,社会的法律案,有提出时,必先提示于此中央经济会议,征集其意见。中央经济会议,所认为适当之社会的或经济的法律案,亦可建设于国会,并派遣代表,说明提案理由。故按诸实质,此经济会议,与宗国参议院,实立于同等地位,--德国参议院比众议院权限狭小--俨如三院制的组织。现在的参议院组织,代表何人,实无根据,这一点,当时刘崇佑章秋桐两议员,曾有提案,所举理由,均极充分。我以为不如把参议院取消,改为经济会议,既有独特的代表意思,而职权,仿照德宪,比诸普通议会,职权较小,必不足为议院立法权的妨碍了。
4,我们虽主张省制不规定在国宪中,而希望国宪里头,增加各省自制省宪的权利。天坛宪法本未曾规定省制,惟当时不规定的意思,系欲以普通法律手续规定,我们不主张国宪规定省制,系主张国宪之外,另有省宪,二者是相反的。惟省制不在国宪之中,系已成事实,各省中有的省宪已经公布,有的正在进行,各省自制省宪法,也是已成的现象,可以不必深论。但我们希望国宪里头,增加各省自由制定省宪法一条,实欲促进未制定省宪各省因此而从速制宪,且有此亦可以保持省宪的巩固。
总而言之,我们对于旧国会制宪一层,本极怀疑惟旧会既已召集,除制宪以外,更无意义可说,所以不惮提出我们对于改正宪法的最低限度要求。我相信旧国会议员诸君,若不仍旧固执其十年前的头脑,或者头脑稍为活动些,对于我们这种希望,必定能加以相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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