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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来电二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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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去电五则 天津来电二则
1912年
广州来电三则
本作品收录于《临时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2月1日)
《临时政府公报》第4号第8页

万急。南京临时大总统孙鉴:艳电敬悉,段公联衔请共和。芝已认可,并非固执已见,但自武汉起事以来,南省商民被扰甚多,地方縻乱不堪。良由具政治思想者意改革政治,而假托者则以掳掠为事,此思毋庸深讳。想公之才识,人所共仰,试将吾国人民程度细加体察,自非有正当办法不可。窃谓中国今日,推倒清政府易,而平乱难,抵制列强尤难。一或不慎,则瓜分之祸立见。公自海外归来,原为同胞谋幸福,设因此而召瓜分之祸,公岂肯出此。且兵连祸结,已非一日,若再迟延,不惟中国商民窘困不支,洋商损失亦钜,外人干涉自在意中。审时度势,颇觉危险。当此莫若留君之口,以备化除满汉;留袁公之手,以备削平扰乱。来电谓但图救同胞于水火,芝亦国民也,固惟以救民为急,别无他意。弥见生灵涂炭,不胜焦忧,敢布区区,惟公鉴察。所陈利害,请熟思之。公既知袁内阁为难,陷于危困,即请代筹切实办法,尚祈示知,再行商酌。帮办直东防务大臣张怀芝。文。(天津电)

孙大总统钧鉴:京保团体阑举程家柽、刘幸到甯面禀。江绍贻、刘祝波。灰。(天津来电)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月29日至4月5日的《临时政府公报》(南京临时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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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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