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紫竹林法国租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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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北京条约 天津紫竹林法国租地条款
大清国、法兰西国
咸丰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1861年6月2日
发布机关:大清北洋洋务局
发布于约章成案汇览
收录于1905年《约章成案汇览》乙编卷十上,p.9-12

  一、无论法国何人,愿租地若干,必须呈明领事官与地方官,查指要租地基何处、量地亩若干。

  一、本大臣与领事已经拣选法国人等可租地基。界内地基其亩若在河沿,地一块应付原租价钱,每亩地银六十两。其价一半三十两,领事官自己应付该地原主亲手收讫,取具收字;再一半三十两,存收领事官署,以为将来该地法国商人可租地界上修造道路、沟渠、桥梁、埠头等处工程,并巡查衙役工食。但法国人愿租后面之地块不在河沿近处,租地价钱,每亩只须银三十两,给原主。

  一、法国商人等愿租地基,若愿租地块之上有房层,该房屋居住本地民人,每户要收搬费银一十两。至于法国可租地基界内有民户数目,均照天津县知县送呈哥大臣具户数底册办理;言明该地界内有九十二户,不得再行添出。其搬费银,应由领事官确付该搬户亲手收讫,取具收字。

  一、以上所定地亩租价及搬费外,还须法国商人每名若愿租地,一块之上有居民房屋,即应价买原屋,其价值均照天津县呈册内各户下开明每屋每间应付价若干。现兹本大臣于哥大臣言明,该可租地界内计共有灰瓦草房三百十五间、半草棚九间三条、厂棚十二间半间又四半间二条、过道草棚八间半三条。共估计大钱三千零七十七吊,日后照数不得再多。其价必由领事官付原主亲手收讫,取具收字。

  一、本大臣于哥大臣现在言明,自今以后,法国商人可租地界内,除呈册开明已有房屋外,其数不得再多;惟一时未有多商即能租尽界内之地,其地基上不准该地居民另盖新房;未免不情;但日后商人租地,遇有房屋不载原呈底册的、系新盖者,不得给付房价,如空地一般。

  一、法国商人可租地界内,每户自在领事官处领收地亩价钱,房价钱、搬费钱之后,均应准一月以内搬清。地方官应将该商所租地一块量明送交,任凭盖屋居住等情。

  一、该地界内,法国商人每行可租之地只可租得一块,横直不得过二十五亩之数。若有法行必须需地在二十五亩以外,应即具情呈明领事官,领事官会同本大臣查考清楚,系何缘由;如实情理相符,方与照办。

  一、法国商人愿租之地办妥后,所定界墙外,前面去河沿应留地三丈,后面留地二丈五尺,以为公共道路,不得稍有逾越。

  一、法国商人可租地界内若有坟墓,法商不得自己移动,应照旧存留;但该坟如有子孙情愿自己起迁收葬,法国商人应给葬费银,每棺一两。

  一、所有天津县开呈房屋数目、姓名底册,应为日后凭据,本大臣与哥大臣俱经画押,并即钤印,存收领事官署内。

  一、法国商人每名租妥地基一块,将来应付每年每亩永远租钱二串文,于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将来年应付租钱照数送领事官收存;其钱一半,即系每一千之数,领事官全数送地方官入官;再一半,留在署内,为将来修造道路、沟渠、桥梁、埠头等工程并巡查衙役工食。

  一、法国商人每名租地以后,领事官立即照会本大臣,以便写立永远租契,开明姓名何人、租地多少、价钱若干、房价若干、并搬费钱、以及每年照完何数,详细开载,付该商永远为据。

  以上十二款崇大臣与哥大臣商量定议,当即缮写四纸,画押用印,一存总理衙门,一存驻京法使公署,一存三口通商大臣衙门,一存法国领事官署,以为永远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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