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铭键寻衅滋事案 (2023) 黑 0110 刑初 181 号刑事判决书
孙铭键寻衅滋事案刑事判决书 (2023) 黑 0110 刑初 181 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6日 |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铭键,曾用名孙浡,男,汉族,2001 年 3 月 20 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学文化,无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 … ]。因涉嫌犯侮辱国旗罪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 7 月 6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兴杨,黑龙江佛艾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刑诉 [2023] 140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铭键犯寻衅滋事罪,于 2023 年 4 月 23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诉人建议,并经本院同意,公诉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对本案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于同年 7 月 6 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本院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广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铭键及其辩护人王兴杨到庭参加诉讼。经公诉人建议,并经本院同意,公诉机关于 2023 年 10 月 7 日对本案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于同年 11 月 6 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本院于 2024 年 2 月 2 日裁定中止审理,2024 年 4 月 25 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铭键因对部队将其遣返一事耿耿于怀,为发泄不满情绪,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 18 时 50 分许,在哈尔滨市香坊区 [ … ] 其家中,通过 Acfun app 个人账户发布具有侮辱国旗[注 1]以及诋毁、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图片[注 2],该图片被播放 105 次,被评论 14 次。同年 5 月 8 日 20 时 13 分许,为继续发泄不满情绪,孙铭键在其家中通过快手 app 个人账号先后两次发布具有侮辱国旗以及诋毁、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视频,该视频被播放 84 次。经侦查,孙铭键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铭键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孙铭键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孙铭键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孙铭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孙铭键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无前科劣迹,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2 年 4 月 11 日 18 时 50 分许,被告人孙铭键为发泄生活中的不满情绪,在哈尔滨市香坊区 [ … ] 其家中,使用其小米 11 手机 Acfun 应用软件个人账号发布具有侮辱国家和辱骂他人内容的图片,该图片被播放 105 次,评论 14 次。2022 年 5 月 8 日 20 时 13 分许,为继续发泄不满情绪,孙铭键在上述地点使用其小米 11 手机快手应用软件个人账号,先后两次发布具有侮辱国家和辱骂他人内容的视频,其中第一次发布的视频被播放 84 次。公安机关经侦查,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在哈尔滨市将孙铭键抓获,并扣押孙铭键随身携带的 1 部蓝色小米 11 手机。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 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和侦破情况。
2. 证人熊雅君的证言证实:其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孙铭键散布涉案图片和视频的过程。
3. 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报案材料、电子提证报告证实:孙铭键在境内网络信息平台上散布侮辱国家和辱骂他人的图片和视频。
4. 公安机关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孙铭键随身携带的蓝色小米 11 手机 1 部、黑色电脑主机 1 台。
5. 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孙铭键案发时为非精神病态作案,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6. 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孙铭键的身源信息。
7. 被告人孙铭键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铭键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利用信息网络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孙铭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客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均予以采纳。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扣押孙铭键的 1 部蓝色小米 11 手机,系供孙铭键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孙铭键的 1 台黑色电脑主机,与本案无关,但已列入清单,应当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本案经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铭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2 年 7 月 6 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5 日止)。
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扣押被告人孙铭建的 1 部蓝色小米 11 手机,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扣押孙铭键的 1 台黑色电脑主机,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审 判 长 | 马实诺 |
审 判 员 | 王 莹 |
审 判 员 | 张以函 |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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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 王 率 |
书 记 员 | 田晓翠 |
注解
[编辑]来源
[编辑]- ^ 1.0 1.1 "“辱包”网民三中全会前获释 其他网友:会继续‘冲塔’对抗极权", 自由亚洲电台,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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