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銘鍵尋釁滋事案 (2023) 黑 0110 刑初 181 號刑事判決書
孫銘鍵尋釁滋事案刑事判決書 (2023) 黑 0110 刑初 181 號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6日 |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銘鍵,曾用名孫浡,男,漢族,2001 年 3 月 20 日出生於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大學文化,無業,住哈爾濱市香坊區 [ … ]。因涉嫌犯侮辱國旗罪於 2022 年 5 月 13 日被監視居住,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於同年 7 月 6 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哈爾濱市香坊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王興楊,黑龍江佛艾爾律師事務所律師,哈爾濱市香坊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檢察院以哈香檢刑訴 [2023] 140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銘鍵犯尋釁滋事罪,於 2023 年 4 月 23 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公訴人建議,並經本院同意,公訴機關於 2023 年 6 月 30 日對本案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於同年 7 月 6 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本院,本院於 2023 年 7 月 12 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姚廣識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銘鍵及其辯護人王興楊到庭參加訴訟。經公訴人建議,並經本院同意,公訴機關於 2023 年 10 月 7 日對本案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於同年 11 月 6 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本院。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本院於 2024 年 2 月 2 日裁定中止審理,2024 年 4 月 25 日恢復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孫銘鍵因對部隊將其遣返一事耿耿於懷,為發泄不滿情緒,於 2022 年 4 月 11 日 18 時 50 分許,在哈爾濱市香坊區 [ … ] 其家中,通過 Acfun app 個人賬戶發布具有侮辱國旗[註 1]以及詆毀、醜化黨和國家形象的圖片[註 2],該圖片被播放 105 次,被評論 14 次。同年 5 月 8 日 20 時 13 分許,為繼續發泄不滿情緒,孫銘鍵在其家中通過快手 app 個人賬號先後兩次發布具有侮辱國旗以及詆毀、醜化黨和國家形象的視頻,該視頻被播放 84 次。經偵查,孫銘鍵於 2022 年 5 月 13 日被公安機關在哈爾濱市香坊區抓獲。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交了相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銘鍵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孫銘鍵在偵查及審查起訴階段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對其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孫銘鍵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孫銘鍵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提出孫銘鍵自願認罪認罰,真誠悔罪,無前科劣跡,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經審理查明,2022 年 4 月 11 日 18 時 50 分許,被告人孫銘鍵為發泄生活中的不滿情緒,在哈爾濱市香坊區 [ … ] 其家中,使用其小米 11 手機 Acfun 應用軟件個人賬號發布具有侮辱國家和辱罵他人內容的圖片,該圖片被播放 105 次,評論 14 次。2022 年 5 月 8 日 20 時 13 分許,為繼續發泄不滿情緒,孫銘鍵在上述地點使用其小米 11 手機快手應用軟件個人賬號,先後兩次發布具有侮辱國家和辱罵他人內容的視頻,其中第一次發布的視頻被播放 84 次。公安機關經偵查,於 2022 年 5 月 13 日在哈爾濱市將孫銘鍵抓獲,並扣押孫銘鍵隨身攜帶的 1 部藍色小米 11 手機。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舉證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 案件來源及到案經過證實本案案發和偵破情況。
2. 證人熊雅君的證言證實:其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發現孫銘鍵散布涉案圖片和視頻的過程。
3. 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報案材料、電子提證報告證實:孫銘鍵在境內網絡信息平台上散布侮辱國家和辱罵他人的圖片和視頻。
4. 公安機關扣押清單證實:公安機關依法扣押被告人孫銘鍵隨身攜帶的藍色小米 11 手機 1 部、黑色電腦主機 1 台。
5. 哈爾濱市第一專科醫院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意見書證實:被鑑定人孫銘鍵案發時為非精神病態作案,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6. 戶籍證明、現實表現證實:被告人孫銘鍵的身源信息。
7. 被告人孫銘鍵供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銘鍵為發泄情緒,無事生非,利用信息網絡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鑑於孫銘鍵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可對其從寬處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客觀,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均予以採納。哈爾濱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扣押孫銘鍵的 1 部藍色小米 11 手機,系供孫銘鍵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孫銘鍵的 1 台黑色電腦主機,與本案無關,但已列入清單,應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本案經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孫銘鍵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2 年 7 月 6 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5 日止)。
二、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扣押被告人孫銘建的 1 部藍色小米 11 手機,依法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扣押孫銘鍵的 1 台黑色電腦主機,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
審 判 長 | 馬實諾 |
審 判 員 | 王 瑩 |
審 判 員 | 張以函 |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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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 王 率 |
書 記 員 | 田曉翠 |
註解
[編輯]來源
[編輯]- ^ 1.0 1.1 "「辱包」網民三中全會前獲釋 其他網友:會繼續『衝塔』對抗極權", 自由亞洲電台,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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