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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自治问题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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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自治问题之研究
作者:陶行知
1919年10月
本作品收录于《新教育
原载《新教育》第2卷第2期,1919年10月

近世所倡的自动主义[1]有三部分:一、智育注重自学;二、体育注重自强;三、德育注重自治。所以,学生自治这个问题,是自动主义贯彻德育的结果,是我们数千年来保育主义、干涉主义、严格主义的反应,是现在教育界一个极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包含甚广。我们要问学生应否有自治的机会?如果应该自治,我们又要问学生自治究竟应有几多大的范围?又有何标准?施行学生自治,又应用何种方法?这几个问题,都是我们所研究的。总起来说,就是学生自治问题。

学生自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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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讨论一种问题,必先要明白问题的性质和他的意义。性质和意义不明了,就不免使人误会。这篇所讨论的学生自治,有三个要点:第一,学生指全校的同学,有团体的意思;第二、自治指自己管理自己,有自己立法执法司法的意思;第三,学生自治与别的自治稍有不同,因为学生还在求学时代,就有一种练习自治的意思。把这三点合起来,我们可以下一个定义:“学生自治是学生结起团体来,大家学习自己管理自己的手续。”从学校这方面说,就是“为学生预备种种机会使大家组织起来,养成他们自己管理自己的能力”。 依这个定义说来,学生自治,不是自由行动,乃是共同治理;不是打消规则,乃是大家立法守法;不是放任,不是和学校宣布独立,乃是练习自治的道理。

学生自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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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学生,就是将来的公民,将来所需要的公民,即今日所应当养成的学生。专制国所需的公民,是要他们有被治的习惯;共和国所需要的公民,是要他们有共同自治的能力。中国既号称共和国,当然要有能够共同自治的公民。想有能够共同自治的公民,必先有能够共同自治的学生。所以从我们国体上看起来,我们学校一定要养成学生共同自治的能力,否则不应算为共和国的学校。这是第一点。 当今平民主义的潮流,来势至为猛烈,受过他的影响的人,都想将一切的束缚尽行解脱。这固然有他的好处;不过也有他的危险。好处在哪里?大家从此可以充分发挥个人的精神,促进人群的进化。危险在哪里?束缚既然解脱,未必人人能够约束自己的欲望,操纵自己的举止,一旦精神能力向那坏处发泄,天下事就不可为了。一国当中,人民情愿被治,尚可以苟安;人民能够自治,就可以太平;那最危险的国家,就是人民既不愿被治,又不能自治。所以当这渴望自由的时候,最需要的是给他们种种机会得些自治的能力,使他们自由的欲望可以自己约束。所以时势所趋,非学校中提倡自治,不足以除自乱的病源。这是第二点。 我们既要能自治的公民,又要能自治的学生,就不得不问问究竟如何可以养成这般公民学生。从学习的原则看起来,事怎样做,就须怎样学。譬如游泳要在水里游,学游泳,就须在水里学。若不下水,只管在岸上读游泳的书籍,做游泳的动作,纵然学了一世,到了下水的时候,还是要沉下去的。所以专制国要有服从的顺民,必须做百姓的时常练习服从的道理;久而久之,习惯成自然,大家应不知不觉的只会服从了。共和国要有能自治的国民,也必须使做国民的时常练习自治的道理;久而久之,习惯成自然,他们也就能够自治了。所以养成服从的人民,必须用专制的方法;养成共和的人民,必须用自治的方法。如果用专制的方法,可以养成自治的学生公民,那末,学生自治问题,还可以缓一步说;无奈自治的学生公民,只可拿自治的方法将他们陶熔出来。所以从方法这方面着想,愈觉得学生自治的需要了。这是第三点。

学生自治如果办得妥当有这几种好处: 第一学自治可以为修身伦理的实验。现今学行并重,不独讲究知识,而且要求所以实验知识的方法。所以学校教课当中,物理有实验,化学有实验,博物有实验,别门功课也有实习,如作文、图画、体操等等,都于学识之外,加以实地的联络,使所做的学问,可以深造。修身伦理一类的学问,最应注意的,在乎实行;但是现今学校可所通行人修身伦理,很少实行的机会;即或有之,亦不过练习仪式而已。所以嘴里讲道德,耳朵听道德,而所行所为却不能合乎道理的标准,无形无影当中,把道德与行为分而二。若想除去这种弊端,非给学生种种机会,练习道德的行为不可。共和国民最需要的操练,就是自治。自治上,他们可以养成几种主要习惯:一是对于公共幸福,可以养成主动的兴味;对于公共事业,可以养成担负的能力;对于公民是非,可以养成明了的判断。简单些说,自治可以养成我们对于公共事情上的愿力、智力、才力。照这样看来,学习自治若办得妥当,可算是实验的修身,实验的伦理。全校就是修身伦理的实验室。照这样办,才算是真正的修身伦理。 第二,学生自治能适应学生之需要。我们办学的人所定的规则,所办事体,不免有与学生隔膜的。有时候,我们为学生做的事体越多,越是害学生。因为为人,随便怎样精细周到,总不如人之自为,我们与学生经验不同,环境不同,所以合乎我们意的,未必合乎学生的意。勉强定下来,那适应学生需要的,或者遗漏掉;那不适应学生需要的,反而包括进去。等到颁布之后,学生不能遵守,教职员又不能不执行,却是左右为难。甚至于学生陷于违法,规则失了效力,教职员失去信用。若是开放出去,划出一部分事体出来,让学生自己治理;大家既然都有切肤的关系,所定的办法,容或更能合乎实在情形了。这就是说,有的时候学生自己共同所立的法,比学校里所立的更加近情,更加易行,而这种法律的力量,也更加深入人心。大凡专制国家的人民,平日不晓得法律是什么,只到了犯法之后,才明白有所谓法律。那么,法律的力量,大都发现于犯法之后,这是很有限的。至于自己共同所立之法就不然,从始到终,心目中都有他在;平日一举一动,都为大家自立的法律所影响。所以自己所立之法的力量,大于他人所立的法;大家共同所立之法的力量,大于一人独断的法。 第三,学生自治能辅助风纪之进步。我们的行为,究竟应该对谁负责?对于少数教职员负责呢,还是要对于全校负责呢?按着旧的方法,学生有过失,都责成少数职员监察纠正。其弊病有两种:第一种是当少数教职员在的时候,就规规矩矩,不在的时候,就行无忌;第二种是学生们以为既有教职员负责,我们何必多事,纵然看见同学为非,也只好严守中立。这是大多数的学生所抱持的态度。所以一人司法,大家避法。我们要想大家守法,就须使各人的行为,对于大家负责。换句话说,就是要共同自治。 第四,学生自治能促进学生经验之发展。我们培植儿童的时候,若拘束太过,则儿童形容枯槁;如果让他跑,让他跳,让他玩耍,他就能长得活泼有精神。身体如此,道德上的经验又何尝不然。我们德育上的发展,全靠着遇了困难问题的时候,有自己解决的机会。所以遇了一个问题,自己能够想法解决他,就长进了一层判断的经验。问题自决得越多,则经验越丰富。若是别人代我解决问题,纵然暂时结束,经验却也被旁人拿去了。所以在保育主义之下,只能产生缺乏经验的学生,若想经验丰富,必须自须解决问题的责任。

学生自治如果办得不妥当就要发生这几种弊端: 第一,把学生自治当作争权的器具。大凡团体都有一种特别的势力,这种势力比个人的大得多。用得正当,就能为公众尽义务;用不得当,就能驱公众争权利。学生自治是一种团体的组织,所以用得不妥当的时候,也有这种危险。 第二,把学生自治误作治人看。这个危险是随着和第一个顺路下来的,有的时候,这也是个自然的趋势。因为有了团体,一不谨慎,就有驾驭别人的趋势。刘伯明先生说:“人当为人中人,不可仅为人上人。”这句话,是我们共和国民的指南针。 第三、学生自治与学校立在对峙地位。学生自治会与学校当有一种协助精神,不可立在对峙的地位,但是办得不妥当,这种对峙的情形,也是免不掉的。不过这是一种很不幸的现象,不是师生之间所宜有的。 第四,闹意气。学生有自治的机会,就不得不多发言,多立主张,多办交涉,一不小心,大家即刻闹出意气;再由闹出意气而彼此分门别户,树立党帜,于是政客的手段,就不得不传到学校里来了。 以上所举的,不过是几种重要的弊端;至今小的弊端,一时难以尽举,总之,学生自治如果办理不善,凡共和国所发现的危险,都能在学校中发现出来。但是我们要注意,这许多弊端都是办理得不妥当的过处,并非学生自治本本上的过处。如果厉行自治的时候,大家不愿争权,而愿服务;不愿凌人,而愿治己;不原对抗,而愿协助;不愿负气,而愿说理,那末,自治之弊便可去,自治之益便可享了。这种利害关头,凡做共和国民的都要练习。我们在学校的时候,有同学的切磋,有教师的辅助,纵因一时不慎,小有失败,究竟容易改良纠正。若在学校里不注意练习,将来到了社会当中,切磋无人,辅导无人,有了错处,只管向那错路上走,小而害己,大而害国。这都是因为做学生的时候,没有练习自治所致的。所以学生自治如果举行,可以收现在之益;纵小有失败,正所以免将来更大的失败。

规定学生自治范围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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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自治的利弊,既如上所说,现在就要问学生自治有什么范围?规定学生自治的范围,应有若何标准?

第一、学生自治应以学生应该负责的事体为限。学生愿意负责,又能够负责的事体,均可列入自治范围;那不应该由学生负责的事体,就不应该列入自治的范围。因自治与责任有联带关系,别人号令而要我负责,就叫做被治;别人负责而由我号令,就叫做治人;都失了自治的本意。所以学生自治,应以学生负责的事为限。 第二、事体之愈要观察周到的,愈宜学生共同负责,愈宜学生共同自治。 第三、事体参与的人愈宜普及的,愈宜学生共同负责,愈宜学生共同自治。 第四、依据上列三种标准而定学生自治的范围时,还须参考学生的年龄程度经验。

学生自治与学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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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自治会是学校里面一种团体,自然与学校有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关于权限,二、关于学问的。 第一、权限的关系。学生自治会正式成立之后,学校里面的事体,就可分为二部分:一部分仍旧是学校主持,一部分由学生主持。平常的时候,权限固可以分明;不过既在一个机关里面,总有些事体划不清楚的。既然划不清楚,就不能不有一种接洽的机关,使两方面的意思,都可以发表沟通,而收圆满的效果。此外还有临时发生而有关全校的事体,学校与学生都宜与闻,更不得不有一种接洽的机关。人数少的学校,可由校长直接担任;人数多的学校,可由校长指定教职员数人担任。学生自治会职员有事时,即可与他们接洽;而学校有事时,也由这几位和学生接洽。有这种接洽的组织,然后学校与学生声气可通,就没有隔膜的弊病了。 第二、学问上的关系。天下不学而能的事情很少,共同自治是共和国立国的根本,非是刻苦研究,断断不能深造。我们举行学生自治的时候,也要把他当作一个学问研究。既要当一个学问研究,那就有两点要注意:一同学的切磋,二教员的指导。有人说,现在中国的教职员对于学生自治问题,素未研究,恐怕未必能指导。这句话诚然,但是还有些意思要注意:一学校里所有的功课都有教员指导,独于立国根本的学生自治一门却没有指导,似乎把他太看轻了。二若校内没有相当的人,办学的就应当赶紧物色那富有共和思想自治精神的教员,来担任此事。三师生本无一定的高下,教学也无十分地界限;人只知教师教授,学生学习;不晓得有的时候,教师倒从学生那里得到好多的教训。所以万一找不到相当的人才,就请教员和学生研究也好。总而言之,学生自治这个问题,不但要行,而且还要研究。研究的时候,学校不能不负指导参与的责任。 学生自治与学校既有这两种密切的关系,我们就须打破一切障碍,使师生的感情,可以化为一体,使大家用的力量,都有相成的效果。大家一举一动都接洽,有话好商量,有贡献彼此参此,在这共和的学校当中,无论何人都不应该取那武断、强迫的、命令的、独行的态度。我们叫人做事的时候,不但要和他说:“你做这件事,你应该这样做”,并且要使得他明白“为何做这件事,为何这样做”。彼此明白事之当然,和事之所以然,才能同心同德,透达那共同的目的。

施行学生自治应注意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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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各学校对于学生自治,多愿次第举行,我悉心观察,觉得有几件最要紧的事件,必先预为注意,方能发生美满的效果。 第一,学生自治是学校中一件大事。全体学生都要以大事看待他,认真去做;学校里也须以大事看待他,认真赞助,若以为他是寻常小事,不加注意,没有不失败的。 第二,学生自治如同地方自治。地方自治之权,出于中央;学生自治之权,出自学校。所以学生自治,虽然可以由学生发动,但是学校认可一层,似乎也是应有的手续。 第三,学生自治之有无效力,要看本校对于这个问题是否有相当了解和兴味。如果大家都明白他的真意,都觉得他的需要,那末,行出来必能得大家的赞助。所以末举行学生自治之前,必须利用演讲、辩论、谈话、作文等等养成充分的舆论。 第四,法是为人立的,含糊误事,故宜清楚;繁琐害事,故宜简单。 第五,推测一校学生自治的成败,一看他的领袖应知道。所以要提高学生自治的价值,就须使最好的领袖不得不出来服务。如果好的领袖洁身自好,或有好的领袖而大众不愿推举,都不是自治的好现象。 第六,学校与学生始终宜抱持一种协助贡献的精神。 第七,学校与学生对于学生自治问题,须采取一种试验态度,章程不必详尽,组织不必细密;一面试行,一面改良;虽然中途难免受到挫折,但到底必有胜利。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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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学生自治是共和国学校里一件重要的事情。我们若想得美满的效果,须把他当件大事做,当个学问研究,当个美术去欣赏。这两种还不够。因为自治是一种人生的美术,凡美术都有使人欣赏爱慕的能力;那不能使人欣赏的,爱慕的,便不是真美术,也就不是真的学生自治。所以学生自治,必须办到一个地位,使凡参与和旁观的人,都觉得他宝贵,都不得不欣赏他,爱幕他。办到这个地位,才算是高尚的人生美术,才算是真正的学生自治。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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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世纪初盛行于中国的教育新思潮之一。它强调学生自学、自强、自治。以学生自动为主,教师则加以指导。

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出版,其作者1946年逝世,在美国以及版权期限是作者终身加75年以下的国家以及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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