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犯盗人刑法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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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犯盗人刑法诏
作者:李隆基 
(唐玄宗)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029

大德曰生,至重曰命。缅观前典,惟刑是恤。比来犯盗,先决一百,虽非死刑,大半殒毙。言念于此,良用恻然。自今已后,抵罪人合杖敕杖者,并宜从宽决杖六十。一房家口,移隶碛西。其岭南人移隶安南,江淮南人移隶广府,剑南人移隶姚巂州。其碛西姚巂安南人,各依常式。布告遐迩,使知朕意。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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