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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犯盜人刑法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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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犯盜人刑法詔
作者:李隆基 
(唐玄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029

大德曰生,至重曰命。緬觀前典,惟刑是恤。比來犯盜,先決一百,雖非死刑,大半殞斃。言念於此,良用惻然。自今已後,抵罪人合杖敕杖者,並宜從寬決杖六十。一房家口,移隸磧西。其嶺南人移隸安南,江淮南人移隸廣府,劍南人移隸姚巂州。其磧西姚巂安南人,各依常式。布告遐邇,使知朕意。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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