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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员会客家文化发展中心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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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员会客家文化发展中心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4年12月1日(现行条文)
2015年12月1日
2015年12月16日
公布于民国104年12月16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14670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5年(2016年)1月15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4 年 12 月 1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104 年 12 月 16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14670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050030214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目的)

  客家委员会为发展客家文化及办理客家文化园区业务,特设客家文化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

第二条 (掌理事项)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项:
  一、所辖各客家文化园区(以下简称各园区)之兴建、营运、管理及发展企划。
  二、客家文化学术研发与专业人才培育及训练之执行。
  三、各园区区域资源整合发展之推动。
  四、各园区长期经营发展之研拟、研考及绩效评核。
  五、客家语言及文化发展之执行。
  六、客家文物之典藏、保存及维护。
  七、其他有关客家文化发展事项。

第三条 (正、副主任之设置及职等)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校长或教授之资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必要时得比照副教授之资格聘任。

第四条 (聘用客家文化人才培育)

  本中心为应业务需要,多元化进用客家文化专业人才,得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之规定,聘用客家文化人才培育、客家语言及文化发展、客家文物典藏、客家文化推广等相关专业人员,其聘用员额不得超过三十人。

第五条 (各职称官职等及员额另定之)

  本中心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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