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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员会处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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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员会处务规程
订定于民国100年9月29日
2011年9月29日
2011年9月29日
行政院客家委员会客会人字第 1000013873 号令
有效期:民国101年(2012年)1月1日至今

第 1 条 客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 主任委员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主任委员襄助主任委员处理会务。

第 3 条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督办。

五、其他交办业务。

第 4 条 参事权责如下:

一、本会重要工作计画之建议。

二、本会制度改进之研究及建议。

三、出席各种重要会议。

四、其他交办事项。

第 5 条 本会设下列处、室:

一、综合规划处,分三科办事。

二、文化教育处,分三科办事。

三、产业经济处,分二科办事。

四、传播行销处,分二科办事。

五、秘书室,分二科办事。

六、人事室。

七、政风室。

八、会计室。

第 6 条 综合规划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客家事务政策之综合规划及协调。

二、客家基础资料之搜集、研究及分析。

三、客家知识体系发展之规划、推动、奖助及督导。

四、本会施政策略、国家建设中程与年度施政计画、先期作业、中长程个案计画之审核、协调、督导、管制及考核。

五、本会业务报告、施政报告、重要措施、委员会议、组织调整与重要交办案件之追踪、管制及考核。

六、本会资讯服务之规划、推动及资通安全管理。

七、地方客家事务、全国客家会议、全国客家事务首长会议之规划、推动及办理。

八、客家社团发展之辅导、联系及补助。

九、海外客家事务与艺文交流之规划、协调及推动。

十、其他有关客家发展事项。

第 7 条 文化教育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客语推广教育之规划、协调及推动。

二、客语能力认证、资料库与数位学习之规划及推动。

三、客语作为公事语言之规划及推动。

四、客家文化发展之规划、辅导及推动。

五、客家文化人才之培育。

六、客家文化资源调查、搜集、资料库建置、出版之规划及推动。

七、客家生活环境之营造、传统空间之保存及发展再利用。

八、客家馆舍之活化、经营及辅导。

九、其他有关客家语言及文化发展事项。

第 8 条 产业经济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客家文化产业发展之规划、协调及推动。

二、客家文化产业发展之调查、研究及分析。

三、客家文化产业行销推广之规划及推动。

四、客家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之辅导。

五、客家文化产业人才之培育。

六、客家文化产业之补助及奖励。

七、客家休闲产业之规划、协调、辅导及推动。

八、其他有关客家文化产业经济事项。

第 9 条 传播行销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客家传播媒体发展之规划、协调及推动。

二、客家传播媒体之辅助及培植。

三、客家语言文化之媒体合作、推广及整合行销。

四、客家语言文化之影音资料蒐整及典藏。

五、客家语言文化传播人才之培育。

六、媒体公关、新闻发布与舆情之蒐整及处理。

七、国际新闻传播媒体之协调联系。

八、本会重大政策宣传之规划、协调及推动。

九、其他有关客家传播行销事项。

第 10 条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书、档案之管理。

二、出纳、财务、营缮、采购、国会联络及其他事务管理。

三、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

第 11 条 人事室掌理本会人事事项。

第 12 条 政风室掌理本会政风事项。

第 13 条 会计室掌理本会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4 条 本会为办理法制业务,设法规会为常设性任务编组,置执行秘书一人,由适当人员担任;其内部组设及主管权责,另以设置要点定之。

第 15 条 本会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6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