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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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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處務規程
訂定於民國100年9月29日
2011年9月29日
2011年9月29日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人字第 1000013873 號令
有效期:民國101年(2012年)1月1日至今

第 1 條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督辦。

五、其他交辦業務。

第 4 條 參事權責如下:

一、本會重要工作計畫之建議。

二、本會制度改進之研究及建議。

三、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三科辦事。

二、文化教育處,分三科辦事。

三、產業經濟處,分二科辦事。

四、傳播行銷處,分二科辦事。

五、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會計室。

第 6 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客家事務政策之綜合規劃及協調。

二、客家基礎資料之蒐集、研究及分析。

三、客家知識體系發展之規劃、推動、獎助及督導。

四、本會施政策略、國家建設中程與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審核、協調、督導、管制及考核。

五、本會業務報告、施政報告、重要措施、委員會議、組織調整與重要交辦案件之追蹤、管制及考核。

六、本會資訊服務之規劃、推動及資通安全管理。

七、地方客家事務、全國客家會議、全國客家事務首長會議之規劃、推動及辦理。

八、客家社團發展之輔導、聯繫及補助。

九、海外客家事務與藝文交流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客家發展事項。

第 7 條 文化教育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客語推廣教育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客語能力認證、資料庫與數位學習之規劃及推動。

三、客語作為公事語言之規劃及推動。

四、客家文化發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五、客家文化人才之培育。

六、客家文化資源調查、蒐集、資料庫建置、出版之規劃及推動。

七、客家生活環境之營造、傳統空間之保存及發展再利用。

八、客家館舍之活化、經營及輔導。

九、其他有關客家語言及文化發展事項。

第 8 條 產業經濟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客家文化產業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客家文化產業發展之調查、研究及分析。

三、客家文化產業行銷推廣之規劃及推動。

四、客家文化產業經營管理之輔導。

五、客家文化產業人才之培育。

六、客家文化產業之補助及獎勵。

七、客家休閒產業之規劃、協調、輔導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客家文化產業經濟事項。

第 9 條 傳播行銷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客家傳播媒體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客家傳播媒體之輔助及培植。

三、客家語言文化之媒體合作、推廣及整合行銷。

四、客家語言文化之影音資料蒐整及典藏。

五、客家語言文化傳播人才之培育。

六、媒體公關、新聞發布與輿情之蒐整及處理。

七、國際新聞傳播媒體之協調聯繫。

八、本會重大政策宣傳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客家傳播行銷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國會聯絡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第 12 條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第 13 條 會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4 條 本會為辦理法制業務,設法規會為常設性任務編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第 15 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