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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宣威县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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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宣威县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告
1986年11月28日
发布机关:宣威县人民政府
第二批

宣威,自古以来就是云南与祖国内地往来必经之地,又是先民开发较早的地区,在几千年的历史演变中,在宣威这块土地上留下了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为了继承和保护好祖国的优秀文化遗产,对群众进行唯物主义、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县人民政府于一九八三年,根据上级指示,对全县范围内的文物进行了普查,落实了一批文物项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决定对一批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项目,作为第一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如下:

  • 1、尖角洞新石器时代遗址(在格宜区启文乡)
  • 2、可渡古驿道(在杨柳区可渡乡)
  • 3、红军烈士陵园(在来宾区大坡山)
  • 4、东山寺(在县城东的东山)
  • 5、大成殿(在县城第一中学内)
  • 6、沾益州土州衙署遗房(在县城东河东营村)
  • 7、安于蕃墓(在县城东河东营村后)
  • 8、螃蟹坡梁堆墓(在县城南螃蟹坡村后)
  • 9、顾家堆粱堆墓(在县城东刘官屯)
  • 10、耿兴墓(在县城南小耿屯村后)
  • 11、缪良玉缪文龙父子墓(在县城南螃蟹坡村前)
  • 12、李将军墓(在杨柳区杨柳乡)
  • 13、王世雄墓(在羊场镇清水塘村)
  • 14、蒋永尊墓(在海岱区徐家坟坡上)
  • 15、耿介墓(在县城南小耿屯村后)
  • 16、颍川营遗址(在县城东古城村)
  • 17、乌撒卫后所城墙(在县城南端岳家巷口)
  • 18、可渡炮台(在杨柳区可渡乡)
  • 19、可渡关关址(在杨柳区可渡乡)
  • 20、善庆寺过道殿(在县城印刷厂内)
  • 21、三台洞古寺(在西泽区西泽乡)
  • 22、侯氏宗祠(在落水区灰洞村)
  • 23、观音阁(在落水区迤多乐村)
  • 24、来宾石塔(在来宾区来宾村)
  • 25、红九军团军团部驻地旧址(在板桥区板桥小学内)
  • 26、边纵六支队整编大会会场(在落水区大营山海子)
  • 27、倘可巡检衙署(在倘塘区公所驻地)
  • 28、可渡石桥(在杨柳区可渡村前)
  • 29、四里座石桥(在田坝区四里座村前)
  • 30、盘龙石桥(在来宾区大屯村旁)
  • 31、《飞虹伫鹤》石刻(在杨柳区可渡乡河边)
  • 32、董汉文墓石阙(在热水海子水营山上)
  • 23、康熙铜钟(在县城第一中学内)
  • 34、重修玄武祖师殿序碑(在东山寺内)
  • 35、赠东山寺住持照鹤序碑(在东山寺内)
  • 36、东山寺碑记碑(在东山寺内)
  • 37、照鹤墓碑(在东山寺内)
  • 38、免差碑(在杨柳区可渡乡旧城村)
  • 39、重修观音堂并暂住亭碑记碑(在杨柳区可渡乡)
  • 40、清世祖条教生员卧碑(在县城第二小学内)
  • 41、童生应试章程碑(在县城第二小学内)
  • 42、耿让墓碑(在县城南端小耿屯村)
  • 43、洪桥三教寺碑记碑(在板桥区虹桥小学内)
  • 44、“万人冢”碑(在板桥区大耿屯村)
  • 45、杨福桢诰封碑叙碑(在落水区落水村)
  • 46、创建圣姥殿碑志碑(在落水区朝阳洞村)
  • 47、回龙山丰乐洞碑记碑(在西泽区三台洞)

一、第一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文物所在单位同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制定保护措施,设文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

二、全县境内文物,均属于国家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对保护文物有功的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三、一切考古发掘工作,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出土文物,均应立即报告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故意毁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和私自挖掘古墓、古文化遗址或倒卖文物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文物部门或其他单位管理、使用的文物,必须按照文物等级,设置档案,并向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禁任意破坏或监守自盗。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的文物和废品收购部门收购的文物,应移交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私自处理。

五、确定为文物保护项目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迁、改建或挖毁,使用单位需要修理的古建筑,要经过批准,并保持原貌。

六、严禁文物走私。私人收藏的文物需要出售时,由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对愿将个人收藏的文物献交给国家的,国家给予精神鼓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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