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縣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宣威縣第一批文物保護單位的通告
宣威,自古以來就是雲南與祖國內地往來必經之地,又是先民開發較早的地區,在幾千年的歷史演變中,在宣威這塊土地上留下了豐富的歷史文化遺產,為了繼承和保護好祖國的優秀文化遺產,對群眾進行唯物主義、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縣人民政府於一九八三年,根據上級指示,對全縣範圍內的文物進行了普查,落實了一批文物項目。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決定對一批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項目,作為第一批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公布如下:
- 1、尖角洞新石器時代遺址(在格宜區啟文鄉)
- 2、可渡古驛道(在楊柳區可渡鄉)
- 3、紅軍烈士陵園(在來賓區大坡山)
- 4、東山寺(在縣城東的東山)
- 5、大成殿(在縣城第一中學內)
- 6、霑益州土州衙署遺房(在縣城東河東營村)
- 7、安於蕃墓(在縣城東河東營村後)
- 8、螃蟹坡梁堆墓(在縣城南螃蟹坡村後)
- 9、顧家堆粱堆墓(在縣城東劉官屯)
- 10、耿興墓(在縣城南小耿屯村後)
- 11、繆良玉繆文龍父子墓(在縣城南螃蟹坡村前)
- 12、李將軍墓(在楊柳區楊柳鄉)
- 13、王世雄墓(在羊場鎮清水塘村)
- 14、蔣永尊墓(在海岱區徐家墳坡上)
- 15、耿介墓(在縣城南小耿屯村後)
- 16、潁川營遺址(在縣城東古城村)
- 17、烏撒衛後所城牆(在縣城南端岳家巷口)
- 18、可渡炮台(在楊柳區可渡鄉)
- 19、可渡關關址(在楊柳區可渡鄉)
- 20、善慶寺過道殿(在縣城印刷廠內)
- 21、三台洞古寺(在西澤區西澤鄉)
- 22、侯氏宗祠(在落水區灰洞村)
- 23、觀音閣(在落水區迤多樂村)
- 24、來賓石塔(在來賓區來賓村)
- 25、紅九軍團軍團部駐地舊址(在板橋區板橋小學內)
- 26、邊縱六支隊整編大會會場(在落水區大營山海子)
- 27、倘可巡檢衙署(在倘塘區公所駐地)
- 28、可渡石橋(在楊柳區可渡村前)
- 29、四里座石橋(在田壩區四里座村前)
- 30、盤龍石橋(在來賓區大屯村旁)
- 31、《飛虹佇鶴》石刻(在楊柳區可渡鄉河邊)
- 32、董漢文墓石闕(在熱水海子水營山上)
- 23、康熙銅鐘(在縣城第一中學內)
- 34、重修玄武祖師殿序碑(在東山寺內)
- 35、贈東山寺住持照鶴序碑(在東山寺內)
- 36、東山寺碑記碑(在東山寺內)
- 37、照鶴墓碑(在東山寺內)
- 38、免差碑(在楊柳區可渡鄉舊城村)
- 39、重修觀音堂並暫住亭碑記碑(在楊柳區可渡鄉)
- 40、清世祖條教生員臥碑(在縣城第二小學內)
- 41、童生應試章程碑(在縣城第二小學內)
- 42、耿讓墓碑(在縣城南端小耿屯村)
- 43、洪橋三教寺碑記碑(在板橋區虹橋小學內)
- 44、「萬人冢」碑(在板橋區大耿屯村)
- 45、楊福楨誥封碑敘碑(在落水區落水村)
- 46、創建聖姥殿碑誌碑(在落水區朝陽洞村)
- 47、回龍山豐樂洞碑記碑(在西澤區三台洞)
一、第一批縣級文物保護單位,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文物所在單位同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研究制定保護措施,設文保護標誌,劃定保護範圍。
二、全縣境內文物,均屬於國家所有,受國家法律保護,機關、團體或個人都有保護國家文物的義務,對保護文物有功的人員,給予精神鼓勵和適當的物質獎勵。
三、一切考古發掘工作,都必須履行報批手續。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出土文物,均應立即報告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故意毀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和私自挖掘古墓、古文化遺址或倒賣文物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文物部門或其他單位管理、使用的文物,必須按照文物等級,設置檔案,並向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嚴禁任意破壞或監守自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的文物和廢品收購部門收購的文物,應移交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私自處理。
五、確定為文物保護項目的古建築、古遺址和古墓葬,任何人不得私自拆遷、改建或挖毀,使用單位需要修理的古建築,要經過批准,並保持原貌。
六、嚴禁文物走私。私人收藏的文物需要出售時,由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收購,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經營文物收購業務。對願將個人收藏的文物獻交給國家的,國家給予精神鼓勵和適當的物質獎勵。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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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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