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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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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废止法律

中华民国 42 年 1 月 20 日 制定36条
中华民国42年1月29日行政院令指定台湾省为施行区域
中华民国 42 年 1 月 26 日公布1.总统令公布同日施行、同年一月二十九日行政院令指定台湾省为施行区域
中华民国 43 年 4 月 6 日 修正第16条
中华民国 43 年 4 月 22 日公布2.总统令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 43 年 12 月 14 日 修正第28条
中华民国 43 年 12 月 24 日公布3.总统令修正公布第 28 条条文
中华民国 82 年 7 月 9 日 废止36条
中华民国 82 年 7 月 30 日公布4.总统令废止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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