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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助邻妇丧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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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助邻妇丧判
作者:赵泉虬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956

〈得闻人有邻妇丧,自三日而不举火。乃力借凶事之给,所以言党人。未获,因主敛争讼。官以先近后远,罪其不伏。〉

邻妇时命先秋,生涯凋落,四德之名尚在,九泉之魄俄沉。存既寡于周亲,没亦感于邻义。既而朱火不举,俯凶事而无从;玄遂未临,仰生人而何托?闻人以蹈危为意,忧济留心,爰行博施之恩,自合无丧之服。论其主敛,则亲属为先;语其科辜,则闻人无罪。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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