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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屠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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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屠龙判 唐
作者:阙名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983》

〈丁以屠龙为业,乙告不经。〉

鳞族惟错,实繁有徒,人不知非,龙实有智。风云遇坎,见困豫且,变化逢屯,充膳夏后。丁以诡俗为事,游刃非物,或异仁贤,罔识悔吝。何则?犬不言杀,前哲良规;马重有功,后代明训。况四灵之贵,万化之资,匪惟瑞启汉年,固以仙登轩帝。以屠为称,岂不作法于凉?以律绳之,可谓自贻伊戚。

此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且作品于1931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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