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商食货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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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商食货判
作者:何士干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436

〈得乙为县令,授田不均,科之。诉云:工食功,商食货,田故少。〉

三壤异宜,四人差给,用惩末作,示禁淫利。乙任当抚字,能率典礼。以为播植务农,实粢盛之备;贸迁变业,非礼节之本。遂用均其利役,别以等差。类农家之一夫,视工商之五口。详夫周礼,则异井田之制;稽诸汉制,是同平土之法。冀以无而易有,期彼竭而我盈;各适所宜,足见人而无党。不相僭夺,可谓政之有经。诚往诉之有孚,将议刑而奚据?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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