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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牺牲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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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牺牲判 
作者:阙名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981

〈太常申称:充人养供大祀,牺牲不如法,致瘦损。〉

精灵不测,有上下之神祇;敬诚无文,有春秋之禴祀。若昭之以明德,听之以和声,则涧溪沼沚之毛,可一羞于宗庙。𬞟蘩蕰藻之菜,可一荐于鬼神,若无肃敬之心,而有淫昏之祀。则卜郊非礼,国史由其致讥;斋戒不严,天皇于是流谴。充人早沾明化,忝曰司存,职三牺之纯养,供六牲之蕃物,固宜调其豢刍之食,洁其文绣之衣,岂容不整羽毛,曾无博硕。致令瘦损,须寘科条。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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