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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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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竹判 
作者:阙名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985

〈卫州申奉敕和市竹。州送王刍,司法科罪,不伏。并仰处分。〉

王者立制,诸侯附庸,海内之化可宏,任土之宜克著。军国既有彝准,州县非无旧式。眷兹鄘卫,筑新台于浼浼;带以淇澳,挺菉竹之猗猗。虽禹贡分圻,尚乎纳秸;而唐年作赋,送彼王刍。既夫奉于芝泥,自投刑于棘署。司法科罪,正叶其宜,辄为词诉,殊是疏僻。且亏效职之方,须速谤官之罪。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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