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街内烧灰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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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街内烧灰判
作者:令狐绍先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958

〈令月望日,西市商人街内烧灰曝布。署令梅登以其犯禁,决三十致死。家人诉滥刑。〉

赤帝司节,朱明肇位,月当既望,时属正阳。理通幽化之急,须长明生之气。商人徇利,小子鬻贾。同长房之居产,不得神仙;类弦高之聚财,宁宜犒士。遂焚灰上路,曝布长衢。既触阴科,且乱阳禁,躔次有累于干纪,草木不滋于殖丰。梅登所守,薄有笞刑,精气为物,颓龄俄谢。论辜不知于内外,定罪须凭于绳墨。家人虽诉,须审而行(一作如何)。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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