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对买卖不和判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对买卖不和判 
作者:阙名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981

〈乙买卖不和,鄣固以取财科杖罪,郡以盗论。乙并不伏。〉

必藉美言爰资善价,化其小大,是等精粗。乙之蚩蚩,参市为业,取诸噬嗑,乃竞锥刀。既不我虞,遂成尔诈,惑乱为意,高下在心。览文惠之书,漏略岂宜免罪?披萧何之律,鄣固安得无辜!县吏守文,加杖刑而为当;郡僚无智,宁以盗而深疑。请据明文,斯为适理。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