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买卖不和,鄣固以取财科杖罪,郡以盗论。乙并不伏。〉
必藉美言爰资善价,化其小大,是等精粗。乙之蚩蚩,参市为业,取诸噬嗑,乃竞锥刀。既不我虞,遂成尔诈,惑乱为意,高下在心。览文惠之书,漏略岂宜免罪?披萧何之律,鄣固安得无辜!县吏守文,加杖刑而为当;郡僚无智,宁以盗而深疑。请据明文,斯为适理。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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