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军副别屯斩人判
外观
对军副别屯斩人判 唐 作者:阙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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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为军副,在别屯,辄以法斩人。主将奏诛之。诉云:“专军别将,不在部曲。于法不合罪。”〉
天讨有罪,成师以出,注意于将,禀命不威。丁任既干城,宠亦受脤,非以惠敌,期于伐谋。履武人之贞,居元戎之副,执讯获鬼,义非丧律。有虔秉钺,诛在明刑,议七德以不伤,爰九伐而何害?主将不能命之以徇,分谤生人;方欲纠之以违,笃责军簿。奉车都尉,虽谓专而请诛;龙骧将军,固违令以告捷。况斩之以法,乃非徇私,副在别屯,异于擅杀。欲加之罪,无以为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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