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軍副別屯斬人判
外觀
對軍副別屯斬人判 唐 作者:闕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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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為軍副,在別屯,輒以法斬人。主將奏誅之。訴云:「專軍別將,不在部曲。於法不合罪。」〉
天討有罪,成師以出,注意於將,稟命不威。丁任既幹城,寵亦受脤,非以惠敵,期於伐謀。履武人之貞,居元戎之副,執訊獲鬼,義非喪律。有虔秉鉞,誅在明刑,議七德以不傷,爰九伐而何害?主將不能命之以徇,分謗生人;方欲糾之以違,篤責軍簿。奉車都尉,雖謂專而請誅;龍驤將軍,固違令以告捷。況斬之以法,乃非徇私,副在別屯,異於擅殺。欲加之罪,無以為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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