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养鸡猪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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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养鸡猪判
作者:元稹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652

甲为郡守,令百姓养母猪及鸡。督邮谏其扰人,不许。

扇以仁风,阜财为急,教之畜扰,利俗则多。甲位列凭熊,政同佩犊,将除饥馁之患,用先蕃息之资,俾尔生生,非予扰扰。二彘既侔于龚遂,五孛足验于陶朱,训养虽勤,割烹斯利,既符孳货,庶罔食贫。使荷之夫,不空为黍;倚杖而牧,岂独刈葵。人无见卵之思,俗皆掩豆而祭,实惟务本,焉用他规。且异米、盐之烦,宁惧纠绳之谏。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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