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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養雞豬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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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養雞豬判
作者:元稹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652

甲為郡守,令百姓養母豬及雞。督郵諫其擾人,不許。

扇以仁風,阜財為急,教之畜擾,利俗則多。甲位列憑熊,政同佩犢,將除饑餒之患,用先蕃息之資,俾爾生生,非予擾擾。二彘既侔於龔遂,五孛足驗於陶朱,訓養雖勤,割烹斯利,既符孳貨,庶罔食貧。使荷之夫,不空為黍;倚杖而牧,豈獨刈葵。人無見卵之思,俗皆掩豆而祭,實惟務本,焉用他規。且異米、鹽之煩,寧懼糾繩之諫。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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