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督办、省长公署咨外交部呈胶济路沿线日本六军集中青岛撤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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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呈外交部
中华民国山东督办公署 督办山东军务善后事宜张宗昌省长公署 代理山东省长林宪祖
中华民国16年(1927年)9月3日
1927年9月3日

  山东督办、省长公署咨行事,据胶澳商埠局总办赵琪呈称,窃据警察厅长王庆堂呈称:本年九月七日奉钧局第一零四零号训令内开,顷奉保安总司令张、代理省长林微电内开,东电悉,日军撤退,此间亦据日本方面通告,当即转电国务院外交部查照在案。嗣后青岛各国侨商,应即饬属随时加意保护,所有日军撤退情形,仰仍具报察核,特覆等因。奉此,合亟令仰该厅转饬所属,嗣后青岛各侨商,务须随时加意保护。并将日军撤退情形详细具报,以凭核转,切切此令等因,奉此,遵查胶济路沿线所驻日军,于八月中旬,即节节移动,集中青岛,以备撤退,均经随时报告在案。

  八月二十一日,先有日军第十师团及第十四师团三十三旅团各部兵士三百馀名,搭台中丸回国。

  八月二十七日,又有三十三旅团第十联队兵士七十三名搭台中丸回国。九月六日,第十师团兵士五百馀名全副武装,携大炮八尊,子弹二千箱,大米二百包,马一百四十馀匹,马车一百四十件,搭龙凤丸回国。

  九月七日,又有日军第十师团司令部长谷川中将,带随员八十七名,第八旅团司令部中岛少将,带随员十名,率领步兵全部计一千零九名,马五十一匹,由二号码头登台中丸。

  又有日本输送指挥官天野大佐,带第十联队全部官兵计一千零八十七员名,随带机关枪五架,高射炮一架,无线电机车三辆,马三十二匹,亦由二号码头登春华丸。所有给养物品,均系于本月六日经该军运输部用载重汽车由大港路山东仓库起运,分装该台中、春华二轮,计子弹各军用品、大米、马草等物约三千馀件,于六日先期登轮。

  九月八日,又有日军三十三旅团六十三联队乡田少将,带随员步兵及铁道队、电信队、兵士共计一千五百一十名,马三十八匹,给养马草、子弹共约一千馀件,由二号码头登原田丸回国。

  同日,又有三十三旅团六十九联队指挥官伊木少佐,带步兵八百七十五名、马三十一匹、并给养马草、大米、子弹共约一千馀件,由二号码头搭神瑞丸回国。当各军登轮时,本埠军政各机关及日本商学各界约一千五百馀人在码头欢送,并经厅长带同长警多名,在码头照料,均属表示亲善。现已撤退完竣,除通令各署对于各国侨商,随时认真保护,免贻外人口实外,所有日本六军撤退情形,理合具文呈报。仰祈鉴核转报,实为公便等情,并据港政局报同前情,除分呈外,理合备文呈报,仰祈鉴核等情,到署。据此,除指令并饬特派交涉员查照外,相应咨请贵部查照为荷。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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