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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2017)晋0428行初53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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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晋0428行初53号

2017年11月6日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4行终8号行政判决书

原告杨小勇,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建军,山西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治县公安局,住所地长治县长陵路与黎都东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李玮,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姬新荣,长治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杨一,山西英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小勇不服被告长治县公安局作出的行罚决字(2017)0008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治安行政处罚诉讼。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于2017年9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小勇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建军,被告长治县公安局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姬新荣、委托代理人杨一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长治县公安局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的行罚决字(2017)0008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原告杨小勇多次越级上访,并建立了一个网名叫“维权到底交流群”的微信群,在群里发表一些不正当的言论为由,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

原告杨小勇诉称,2017年5月16日原告的房屋被长治县韩店镇政府拆除,导致原告财产毁损被埋。原告在向镇政府、县政府和县信访局反映没有得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依法向省和国家信访局反映情况。原告在上访的过程中认识了几个被拆迁户,他们法律知识匮乏,所以原告建立了一个微信群。原告在群里讲解法律知识,并强调大家一定要合理合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被告却于2017年7月14日以原告越级上访,并在群里煽动成员非法上访为由,作出行罚决字(2017)0008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原告十五日。原告依法信访没有违法,建微信群是为了普及法律知识,让大家遵守法律,合理合法反映诉求,所以原告的行为没有不当之处,被告对原告的处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要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行罚决字(2017)0008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撤销。

2、聊天记录三页,证明原告没有发表不当言论,没有组织维权人员上访,不是上访主体。

被告长治县公安局辩称,2017年7月14日被告所辖韩店派出所接到长治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通报称,原告建有“维权到底交流群”,其在群里发表有不正当的言论。韩店派出所得知情况,立即将原告传唤到所里进行调查。经查证,2017年5月,原告在政府进行“五道五治”拆违过程中,原告以长治县政府拆违程序不合理,又将其房屋内物品掩埋为由多次越级上访,并在2017年6月底建“维权到底交流群”。该群里成员大都是“五道五治”被拆迁户,原告经常在群里发表一些不当言论,经常煽动群成员到北京等地非法上访,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原告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被告对原告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此请求维持被告作出的行罚决字(2017)0008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长治县公安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受案登记表、传唤证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原告有涉嫌寻衅滋事的行为,2017年7月14日被告依法对原告进行了传唤。

2、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常住人口信息各四份,证明被告告知了原告和证人琚向东、李翔、宋跃宏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其身份情况,原告笔录证明其因上访建维权到底交流群,三个证人笔录证明在拆除违建中,原告家中没有物品被掩埋。

3、照片7页,证明原告在群中发表不当言论,煽动成员非法上访,造成恶劣影响。

4、调查报告一份,证明对原告的违法事实进行了调查,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

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执行回执各一份,证明被告对原告处罚前告知了相关权利义务,原告表示不提出陈诉和申辩,处罚后通知了原告家属,并已交付长治县拘留所执行处罚。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认为原告不具有违法行为,被告对其传唤是不当的;对证据2认为原告家中有物品,被告在没有确认的情况下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对证据3认为照片记录内容不全面,原告没有煽动非法上访,不构成寻衅滋事。原告建群是提供了一个交流平台,群主无权制止群成员发表言论,被告依据原告发表不当言论为由作出处罚错误;对证据4认为调查报告是被告的陈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证据5认为程序和实体均违法,被告认定事实错误。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认为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对证据2认为根据《互联网群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建群者应该对群成员进行管理,承担成员发表不正当言论的责任。

本案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被告提供的证据均系其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程序中所形成的证据,该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9日原告的房屋被拆除,原告以长治县政府拆除房屋程序不合理,并且将其地下一层房屋内物品掩埋为由多次到长治县信访局、长治市信访局、山西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等地越级上访。2017年6月底原告建“维权到底交流群”,该群里成员大都是“五道五治”被拆迁户。其中一个成员发信息,建议成立一个民间组织(护国会),选出会长、会计、组长,入会者缴纳会费等,并且将护国会搞成一个大家都不愿意离开的组织。另一个成员要求大家尽量提供联系方式。原告在群里与成员交流上访程序,并指导群里成员如何上访,如何准备上访资料,到什么地方上访等。被告韩店派出所得知情况后,立即将原告传唤到所里进行调查。被告经过立案、调查、询问、告知等程序,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的行罚决字(2017)0008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原告多次越级上访,并建立了一个网名叫“维权到底交流群”的微信群,在群里发表一些不正当的言论为由,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已交付执行。原告不服该处罚决定,诉讼在案。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违法行为人治安处罚的法定职责。原告在上访过程中将“五道五治”被拆迁户组建到“维权到底交流群”微信群中,并且在群成员发表不正当言论,要求成立非法组织时,不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制止,而且还多次指导群成员如何上访,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原告的行为已构成其他寻衅滋事。被告长治县公安局经过立案、调查、询问、告知等程序,对原告作出的行罚决字(2017)0008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罚决字(2017)0008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小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小勇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案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素玲

人民陪审员  李姝妮

人民陪审员  杨 玫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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