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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圣典例 (民国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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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圣典例 (民国3年) 崇圣典例(停止适用)
立法于民国4年1月18日(非现行条文)
1915年1月18日
1915年1月18日
公布于民国4年1月18日
停止援用

中华民国 3 年 2 月 20 日 制定公布18条
中华民国 4 年 1 月 18 日 修正公布第6、7、17条
中华民国 40 年 6 月 13 日 行政院规定停止援用

第一章 世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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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衍圣公膺受前代荣典,均仍其旧。其公爵按旧制由宗子世袭,报经地方行政长官呈由内务部核请承袭。

第二条 衍圣公俸,依公爵旧制,俸额酌定为岁俸银币二千元。

第三条 衍圣公印,由国务院饬印铸局用银质铸造颁给,文曰:“衍圣公印”。其旧有三台银印,缴由内务部保存。

第二章 世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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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圣贤后裔旧有五经博士等世职,兹均改为奉祀官,世袭,主祀;其旧设奉祀生裁撤之。奉祀官按旧额设置如左:

 (一)至圣后裔世袭奉祀官八员;

 (二)先贤先儒后裔世袭奉祀官二十员:

 先贤东野氏、颜氏、曾氏、孟氏、闵氏、冉氏、冉氏、端木氏、仲氏、言氏、卜氏、颛孙氏、有氏、朱氏、周子敦颐、程子颢、程子颐、邵子雍、张子载,先儒韩子愈后裔,世袭奉祀官各一员。

 前项至圣、先贤、先儒后裔世职由衍圣公及各氏按照旧例,报由地方行政长官呈明内务部核准承袭。

第五条 前条世袭奉祀官俸,依旧制五经博士等官俸额,酌定为每员岁俸银币一百元。

第三章 祭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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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衍圣公每年祭祀经费,即由孔氏原有祀田收入支给。

第七条 前条祀田租税,仍由衍圣公自行征收,并著各该管地方官妥为保护。

第四章 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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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圣庙执事官,按旧设品额,仍设四十员,酌分等额如左:

 (一)三等二员;

 (二)四等四员;

 (三)五等六员;

 (四)六等一员;

 (五)七等七员;

 (六)八等十员;

 (七)九等十员。

 前项执事官由衍圣公照旧制遴选圣裔,报由地方行政长官呈请内务部注册充任。

第九条 前条圣庙执事官俸,依旧制俸额折给,每员岁俸银币三十元。

第十条 圣庙乐舞生、礼生,由衍圣公按旧额遴选曲阜俊秀随时肄习。

第十一条 各地方文庙,设奉祀官一员,其规则另定之。

第五章 林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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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曲阜林庙于修缮工程必要时,由该管地方长官勘估,呈报内务部核准修缮。

第十三条 文庙修缮事宜,京师由内务部办理,各地方依前条之规定。

第十四条 林庙旧设百户一员,改为林庙奉卫官,由曲阜县知事遴选,呈请该省民政长官委任。

第十五条 曲阜林庙二处奉卫,酌定各三十名。供洒扫、工匠各役,由奉卫官管理,其规则另定之。

第十六条 前条奉卫官及奉卫之俸薪,酌定为每年银币四千元,其从前征收各户丁银一律豁免。

第六章 府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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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衍圣公旧有管句、屯官及府属员役,仍依旧制自行选充,其俸薪由衍圣公岁入内支给;但旧设之赍奏、随朝伴官等名目均撤销。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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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例所列支给各款,由该管长官按年分别列入预算。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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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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