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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聖典例 (民國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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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聖典例 (民國3年) 崇聖典例(停止適用)
立法於民國4年1月18日(非現行條文)
1915年1月18日
1915年1月18日
公布於民國4年1月18日
停止援用

中華民國 3 年 2 月 20 日 制定公布18條
中華民國 4 年 1 月 18 日 修正公布第6、7、17條
中華民國 40 年 6 月 13 日 行政院規定停止援用

第一章 世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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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衍聖公膺受前代榮典,均仍其舊。其公爵按舊制由宗子世襲,報經地方行政長官呈由內務部核請承襲。

第二條 衍聖公俸,依公爵舊制,俸額酌定爲歲俸銀幣二千元。

第三條 衍聖公印,由國務院飭印鑄局用銀質鑄造頒給,文曰:「衍聖公印」。其舊有三臺銀印,繳由內務部保存。

第二章 世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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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聖賢後裔舊有五經博士等世職,茲均改爲奉祀官,世襲,主祀;其舊設奉祀生裁撤之。奉祀官按舊額設置如左:

 (一)至聖後裔世襲奉祀官八員;

 (二)先賢先儒後裔世襲奉祀官二十員:

 先賢東野氏、顔氏、曾氏、孟氏、閔氏、冉氏、冉氏、端木氏、仲氏、言氏、卜氏、顓孫氏、有氏、朱氏、周子敦頤、程子顥、程子頤、邵子雍、張子載,先儒韓子愈後裔,世襲奉祀官各一員。

 前項至聖、先賢、先儒後裔世職由衍聖公及各氏按照舊例,報由地方行政長官呈明內務部核准承襲。

第五條 前條世襲奉祀官俸,依舊制五經博士等官俸額,酌定爲每員歲俸銀幣一百元。

第三章 祭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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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衍聖公每年祭祀經費,即由孔氏原有祀田收入支給。

第七條 前條祀田租稅,仍由衍聖公自行徵收,並著各該管地方官妥爲保護。

第四章 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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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聖廟執事官,按舊設品額,仍設四十員,酌分等額如左:

 (一)三等二員;

 (二)四等四員;

 (三)五等六員;

 (四)六等一員;

 (五)七等七員;

 (六)八等十員;

 (七)九等十員。

 前項執事官由衍聖公照舊制遴選聖裔,報由地方行政長官呈請內務部註冊充任。

第九條 前條聖廟執事官俸,依舊制俸額折給,每員歲俸銀幣三十元。

第十條 聖廟樂舞生、禮生,由衍聖公按舊額遴選曲阜俊秀隨時肄習。

第十一條 各地方文廟,設奉祀官一員,其規則另定之。

第五章 林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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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曲阜林廟於修繕工程必要時,由該管地方長官勘估,呈報內務部核准修繕。

第十三條 文廟修繕事宜,京師由內務部辦理,各地方依前條之規定。

第十四條 林廟舊設百戶一員,改爲林廟奉衞官,由曲阜縣知事遴選,呈請該省民政長官委任。

第十五條 曲阜林廟二處奉衞,酌定各三十名。供灑掃、工匠各役,由奉衞官管理,其規則另定之。

第十六條 前條奉衞官及奉衞之俸薪,酌定爲每年銀幣四千元,其從前徵收各戶丁銀一律豁免。

第六章 府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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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衍聖公舊有管句、屯官及府屬員役,仍依舊制自行選充,其俸薪由衍聖公歲入內支給;但舊設之齎奏、隨朝伴官等名目均撤銷。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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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本例所列支給各款,由該管長官按年分別列入預算。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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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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